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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吉CKA***号小型轿车,在长春市九台区方园雅苑小区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吉A3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5.0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现邓某某已与王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4.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振科

检察官助理:陈艳霞

            隋世鹏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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