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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33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67********,蒙古族,小学文化,工作: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蒙F9**号三轮摩托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环城西路蒙佳粮油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查获时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5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身份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信息;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艳坤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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