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73********,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现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平县勐拉镇勐拉街驶往翁当瑶村民小组方向。当日17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蚂蝗塘至翁当村小组公路一公里处时,与对向白某某驾驶的云******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邓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53.96㎎/100ml血。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1363****;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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