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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搬运工,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广场**栋**房。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19时55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F7****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南雄市雄东路黎口路口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检查,经执勤民警现场对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2020年11月13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邓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家住南雄市南雄市**广场**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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