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证:4402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37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溪街道电子城往龙桥大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龙溪街道球岗村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严文颖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2073****;保证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361044****;
2.案卷材料二卷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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