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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20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吉B****6号“骊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船营区德胜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7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前科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邓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月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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