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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5********,汉族,中专文化,苏州**检测有限公司分析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住安徽省寿县**镇**村**组。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小型轿车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和雍锦园北门出发,沿小区外部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大治路正荣华府东门路段时,撞上停在路边的徐某某所驾牌号为苏A1****小型轿车、杨某某所驾牌号为苏E0****小型轿车及黄某某所驾牌号为苏E9****小型普通客车。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mg/100ml;苏E0****车损人民币10677元,苏E9****车损人民币8022元,苏A1****车损人民币7754元,苏E5****车损人民币63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联系陈某某至现场帮其顶包,后逃离事故现场;至次日凌晨4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事后,被告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等;

2.证人陈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视听资料:抓获并提取被告人邓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  : 韩苏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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