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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69********,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由双华路方向往大件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三段路段处时,与向某某驾驶的川J*****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邓某某受伤。经检验鉴定:邓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48.1mg/100mL。经鉴定: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辆种类属性为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经事故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坦白,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红卫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号码:1328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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