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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邛崃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叁仟圆),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曰晚上,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羊安镇新民街由仁和大道往九龙大道方向行驶。19时31分许,邓某某驾车行驶至新民街145号外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09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邓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19.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邓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5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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