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时6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粤F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始兴县狮石下路段时,与前方于某某驾驶的粤F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7.87mg/100ml;于某某左侧锁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左锁骨处的缝合瘢痕属轻伤二级。经认定,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14日,邓某某与于某某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取得了于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轻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九远
检察官助理 罗小敏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