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65********,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凤阳县**中学职工,住凤阳县**栋**单元**室**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皖******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凤阳县**镇**小区行驶至凤阳县**大道**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邓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87.5mg/100ml,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
案发后,邓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曼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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