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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井****号。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早上6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驾驶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萧县**镇**村、**村、淮北市杜集区**村及附近村庄拉运工人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栽种花草,当日下午17时37分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拉运工人返回行驶至萧县经济开发区**村路段时,因严重超员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发区中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该车辆核载6人,实载26人,超载率33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靳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徐州市铜山区**镇**井**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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