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R*****号小型汽车,沿菏泽市和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长江路交叉路口南4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7.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建设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号。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