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7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3****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南航大道北30号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生驾驶的粤A2****号牌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结果。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生不负责任。经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生,并取得李某生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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