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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粤AH****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邝村东路邝家庄路段时与宋某某驾驶的粤AB****小汽车发送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7年6月5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处理上述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邓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提取其血样送检。经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9mg/100ml。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因被告人邓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多次传讯不到案,2017年12月15日,本院对被告人邓某某批准逮捕。2020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新村九亩西二巷8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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