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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821199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幢**梯**房。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1时22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准驾车型C1)酒后驾驶粤RG****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路段时,被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邓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8.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车辆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美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三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被告人邓某某联系方式:178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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