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队**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道**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0时许,邓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清远21***临白色二轮电动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利苑山庄门前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时测试结果为:190mg/100ml,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邓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从邓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奕健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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