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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紫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20时度,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A1****号牌小型轿车从紫某某城南往紫某某教场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金山大道紫金花园门口路段时被紫某某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BA1****号牌小型轿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液提取登记等;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廉

检察官助理:练醒文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紫某某**镇**路**号,联系电话1360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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