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5********,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座**房。2020年9月19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时32分,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粵AT****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出芳村大道东南56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交通违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婉鸣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862077****,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57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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