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 日11时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徐闻县迈陈镇打银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邓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113毫克/ 100毫升,经民警带邓某某到徐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送到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检验结果是: 133.0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样浓度鉴定文书;4.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外。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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