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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1日至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核载9人的车牌号为湘KH****的长安牌非营运白色面包车搭载学生上下学。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邓某某驾驶该面包车搭载23人自**镇**学校行至**镇**村村委会附近一上坡路段时,被**镇交管站工作人员查获。

同日,被告人邓某某被从查获现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春红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524388****)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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