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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2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6********,佤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组。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21日0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迷你”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西山区********门前路段撞到了路边停车泊位内的3辆车,随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05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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