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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8******,汉族,小学文化超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26日被福建省长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赣H****黑色别克小型轿车来到本市珠山区**小区,把车停在一辆雪佛兰轿车旁边,来到朋友开的麻将馆喝酒吃饭。21时40分许,邓某某和妻子准备回家,见雪佛兰车主在等邓某某挪车,双方发生口角。邓某某妻子先把车调头再由邓某某将车开到小区出口闸门处,挪车距离约五米。因雪佛兰车主还在骂人,双方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其间,邓某某还驾车调头,扭打完后邓俊发现腿疼,便由妻子开车送往第二人民医院。双方在医院又发生冲突,医院保安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后通知交警出警。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15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吴喜华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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