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北京**汽车减震(常州)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住常州市新北区**镇**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邓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4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苏D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常州出发回安徽,行驶至沪蓉高速南京马群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5mg/100ml。归案后,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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