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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沪CZ****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卫所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被告人邓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48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检察官助理:孔文瑞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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