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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14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南昌**酒吧工作。户籍地江西省**市**县**镇****栋**号,现住地江西省**市**区**路**大厦**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其父亲邓某某名下的赣******小型汽车搭载王某某(女)、夏某某、余某某到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水母酒馆”,邓某某与夏某某、余某某在酒馆有饮酒行为。1月16日1时30分许,邓某某驾驶该车搭载王某某(女)、夏某某、余某某前往高新区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行驶,途经中山路、渊明南路、嫁妆街、孺子路、北京西路、北京东路、艾溪湖大桥、紫阳大道、长丰路,在长丰路夏某某、余某某下车离开。随后邓某某驾驶该车搭载王某某往站前路行驶,途经艾溪湖南路、忠义路、紫阳大道、艾溪湖大桥、北京东路、洪都中大道、洛阳路,洛阳路隧道,1月16日2时14分许,邓某某驾驶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洛阳路城市便捷酒店门前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民警将邓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137.8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卡口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犯罪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8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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