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宁都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宁都县长胜镇农贸市场一家店内喝了水酒,当日9时50分许,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长胜镇圩镇红绿灯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同方向由刘**驾驶的赣州临时E***7电动车,造成刘某某左脚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将刘某某送至长胜镇卫生院后自行离开,刘某某遂向宁都县公安局报警。邓某某被传唤到案后,民警发现邓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依法对邓某某抽血送检。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经宁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案发后,邓某某赔偿了刘某某的损失,获得谅解,并如实供述了醉酒驾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理化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慧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