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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三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1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经营部司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大道**号**庭**幢**室。2020年3月24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国际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56.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司法委托鉴定书、交通违法照片、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门市蓬江区**大道**号**庭**幢**室,联系电话:1390288****。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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