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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该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中华路味道小厨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沧科司鉴(2019)医毒字04-50号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检验意见书鉴定结论:被告人邓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悔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人员信息、呼气酒精测试仪报告、认罪认罚动态信息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9)医毒字04-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力洁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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