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邓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哈弗牌小型客车,沿河北省保定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二环四平庄村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6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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