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900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济源市**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济源市**街道办事处**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豫U6J589号牌轿车沿济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火车站六角口涵洞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 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 宁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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