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淅川县中医院附近往金河方向行驶,行至上九路与老街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杜某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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