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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81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琼BS****号“丰田”牌小型汽车往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美丽之冠方向行驶,途经凤凰路美丽之冠东大门前路段时,碰撞到越过道路中间绿化带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邓某某被送往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BS****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乙醇浓度为218mg/100mL;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书 记 员:吴珍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吉阳区**村,联系电话1363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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