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7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大厦*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E0****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本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水径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5.9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现场笔录、抽血告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倩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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