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45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368线由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浸潭宾馆往浸潭镇大树墩村委会方向行驶,行至浸潭镇变电站前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邓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从邓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东辉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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