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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307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01时3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十六路冷链市场门口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加装动力装置人力货运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又碰撞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滨海十六路机动车道内的鄂FR****号轻型封闭式货车,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离开案发现场,后经交警电话联系回到事故现场接受调查。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犯罪疑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视频截图、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身份情况等;

2. 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酒精呼气测试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晓峰

                              检察官助理 陈廷芳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77836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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