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乡**村**组,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无业。2016年9月14日邓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行政处罚。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3**36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山大街与西岳路十字东100米处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姚维鸽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抽血照片及视频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玲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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