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79********,汉族,小学肄业,住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鄂D****1(逾期未检验,注销)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江陵县**镇**村**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邓某某被送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民警在医院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并由医护人员抽取邓某某静脉血样,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5mg/100ml。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邓某某身份信息,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邓某某人车、呼气检测、抽血照片,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5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询问视频,现场勘查、吹气、抽血、血样送检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注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54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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