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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一辆“台铃”牌两轮电动车,靠右沿流璞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3 公里124 米处时,车辆驶入路左,与对向范某某驾驶行驶的鄂F****7 专业客车相撞,造成邓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襄阳汇池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邓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8. l4mg/lOOml; 经襄阳汇池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无号牌“台铃”牌两轮电动车是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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