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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9月28日被襄樊市樊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松鹤楼于振华路交叉口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65㎎/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霄月

检察官助理:陈秋野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店,联系方式:1363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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