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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住郧西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邓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鄂C****3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郧西县**镇**村往**府方向行驶,行至**大道与**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9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19年10月28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柯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无有效证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可春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郧西县**镇**巷**号,联系电话152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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