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9********,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大专文化,务工,住浏阳市**街道**社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6月12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本市劳动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风光桥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在现场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3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对其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1.6毫克/100毫升。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车架号拓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家属通知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酒精测试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入院记录等书证;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笔录;③司法鉴定意见书;④证人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王某某证言;⑤被告人邓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英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310****)
2.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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