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4********,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工作单位: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家属楼**室,2016年1月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1月26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00时43分,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魏派牌"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家坪什字向西100米处时,被河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邓某某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82mg/100m1,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将邓某某带至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进一步检验鉴定,经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对邓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是邓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3.56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信息网查询核实邓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血检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2、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结果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3.5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间处罚,并在二千元以下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 睿
书记员:赵佳媛
2020年1月20日
附:1、案卷三宗;起诉书八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