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上**”牌三轮电动车,沿牛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镇**村**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邓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2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邓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4.18mg/100ml;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020年5月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上**”牌三轮电动车为电动轻便摩托车或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2020年5月13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8日,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邓某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永红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