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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家电维修,户籍地及现住地:福建省泰宁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和同事在泰宁大饭店对面的土菜馆吃饭喝酒后,晚上8点多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带着同事从泰宁大饭店往金富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南谷巷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民警将邓某某带至泰宁县总医院抽取血样,并于2020年5月9日将提取的血样送至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根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631号鉴定意见,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嫌酒后驾驶人员血液送检移交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 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631号。5.现场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益全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泰宁县**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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