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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安市**镇**村**号。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坂中乡坂中村沿福穆线、坂中大桥、富春南路、街尾路、中兴西路、金山路(南湖小学)往解放东路方向行驶,行经解放东路物资局宿舍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已发还的涉案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查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邓某某呼气酒精测试、血液抽样过程及行车情况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容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电话号码138********。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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