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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渝DH****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荥阳市索河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索河东路南水北调工作站处,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邓某某抽血检测,邓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证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达166.9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凯鹏

2020年4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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