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4********,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30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魏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魏武大道与新元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邓某某100ml血液含酒精127.94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

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员: 赵志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