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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载货车,沿桐梓县桐容公路自燎原镇往花秋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桐容公路5KM+500M(小地名:石门坎街上)处时,与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贵CF****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又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道路边的贵C6****号小型轿车和被害人方某某停放的贵C2****号小型轿车相继发生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邓某某驾车往花秋镇方向逃离现场约50余米即被雷某某驾车拦截后报案。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14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3.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查询 、归案说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认定书;2.被害人雷某某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检 察 官王同群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桐梓县**镇**村**组**号家中,电话:1878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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