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持520301******号C1类驾驶证驾驶自己的贵CW****号小型轿车,从赤水市人民北路“冷水鱼庄”往赤水市锦绣路福雷斯特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赤水市锦绣路富伦德酒店路口50米(小地名:福雷斯特小区门口)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是被告人邓某某的气体(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民警随即依法将被告人邓某某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液备检。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8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血样)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16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贵CW****号小型轿车(照片移送);2.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红梅
检察官助理 :邹婷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小区**号楼**号家中,联系电话:1351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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