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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79********,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院决定,于同年9月18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2006年6月23日被告人邓某甲因抢夺罪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同年10月12 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粤R2****小型轿车由连南县三江镇步行街往民族二路方向行驶,途经民族一路好宜家超市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查处“醉驾”、“酒驾”专项行动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对邓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浓度为156mg/100mL。随后,邓某甲被带往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送检血液样本,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对邓某甲血液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62.09mg/100mL。邓某甲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记录证明书、社会调查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东华天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血液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察官 邵英莲    

                              检察官助理 葛炼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是1368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邓某甲被暂扣的粤R2****号牌小轿车,连南县公安局已于2020年9月7日发还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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